后天性无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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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美好明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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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昨晚的演唱会也告诉我们,穿一身白西装的不一定是白马王子也可能是尚雯婕的粉丝。记者采访了中途上去献花,无视严冬将至穿着真空西装的粉丝陈先生,他说:“我是跟我们厦门粉丝一道来的,跟我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加拿大的朋友。当尚雯婕海选的时候我就开始追她了,差不多有8年了。”而报名参与昨晚演唱会的十位时报读者也在演唱会后,投入了尚雯婕的粉丝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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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被称为“券商第一内幕交易案”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结果既在情理之外,又在意料之中: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胞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董正青同学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董德伟利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284万余元以及赵书亚违法所得100万元。判决让各方都成为输家:三名被告在判决后情绪激动,最后被强行架出法庭,而舆论却普遍认为判决太轻。而“广发系”辽宁成大、华茂股份、吉林敖东等在一审判决之后全线飙升的表现给资本市场每一个参与者心头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至此,自全流通时代开始的两起内幕交易大案———杭萧钢构和董正青案都在舆论的关注下,以轻判而告终。杭萧钢构案终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而他们非法获利却高达近5000万之巨。同样,按照检方的指控,董正青泄露内幕消息,董德伟利用此消息获利5000余万元。两个案子影响不可谓不大,对其的处罚亦被视为未来惩治相关案例的标杆,然后,两个大案殊途同归地获得轻判的结果,除了考量监管层未来的监管力度之外,更给立法和司法都上了很好的一课。的确,内幕交易在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被视为第一*瘤,自然成为各个资本市场打击的头号对象。美国从1934年就立法禁止内幕交易,从目前来看,凡是有资本市场的国家,都对内幕交易采取了严厉打击的刑事*策。现代各国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加重证券领域经济犯罪,特别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刑事惩罚力度,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阻却已经从单纯给予经济和行*处罚的“浪漫主义”过渡到严刑峻罚、刑民并用的“现实主义”时代。从中国资本市场短暂18年的历史来看,上市公司丑闻频发,中介机构前仆后继,肆无忌惮充当上市公司的帮凶侵害股民的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治恶机制,对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行为不能给予严惩,违规成本太低,严重摧毁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我国股市长期低迷的最主要原因。其实,我国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惩治并不轻,比如,刑法规定,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照杭萧钢构和董正青案的情节、影响和严重程度,无论从刑罚的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效果而言,无疑都属于严惩的对象,然而,结果无一让投资者满意,这些惩罚和高昂的违法收益比较起来,显然对违法者仍然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此何以给投资者信心完全回归的理由?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可否认,我们在内幕交易的相关立法方面,如举证责任、诉讼方式、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违法所得等方面的确需要完善,但更重要的,是尊重已经制定的法律并能够发挥其威力。如果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成为高悬在违法者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大打折扣,投资者的信心将彻底“崩盘”。治乱须用重典。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刻,投资者信心低迷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监管没有信心,而董正青内幕交易一案的判决更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投资者的这种担心。违法违规现象猖獗,对于整个市场的从业人员都是一种羞耻。对于内幕交易频发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必须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成本,不仅要完善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完善市场终身禁入等行*处罚机制,更要发挥刑法的最大惩罚效应,让违法者切身体会到得不偿失。如果没有更严格的惩处,无疑是对犯罪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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