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治疗白癜风安全 http://www.wzqsyl.com/bbzs/tsjs/“爸爸妈妈,我眼睛流血了呜呜呜!”
托幼机构里,一小女孩满脸是血地痛哭着。究竟是自己不小心磕到?还是别人的有意加害?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女童眼球被戳破,竟是同学加害?
年11月25日,4岁的女童被父母送至托幼机构,但没想到就在这天,孩子的眼球在托幼机构被铅笔戳破。
眼球被戳伤,女童疼地哇哇大哭起来,老师听到哭声连忙赶过来,也吓了一跳,询问女童旁边的小孩是不是他做的这个事情,身旁地小孩说是。
老师也顾不得那么多,急医院,并通知了女童父母孩子受伤的事情,同时也将被同学戳伤的原因一并告诉了其父母。
经检查鉴定,女童左眼眼球破裂,造成视觉功能障碍,已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两处十级伤残。
事件现反转,女童同学表示不知情
自己孩子被认定为伤残,女童父母悲痛不已,找到学校理论希望能给一个说法。但老师含糊其辞讲不清事情原委,只说应该是被同学不小心戳伤的。
其父母非常气愤,要求查监控,但却被院方告知事发现场竟然没有监控。
同学的父母在收到老师通知的时候便也问了自己孩子,是不是他把人家小孩眼睛戳伤的?但自家孩子表示并不知情。
至于当时为什么说是,同学表示是因为老师说是我,还叫了爸爸妈妈来,他便觉得是自己了。
托幼机构和同学父母各执一词,女童父母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也不知道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更不知道该找谁追责,便只能将托幼机构和女童同学的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现有证据后,最后判决托幼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上文对案件的阐述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案件发生时,只有4岁女童的同学在其旁边,现场并无监控也无老师在场。那到底是应该由4岁女童同学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还是托幼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4岁女童同学的父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在上述案件中,4岁女童的同学曾表示其实施了加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件疑难之处在于现场并无监控,无法直接证明4岁女童的同学确实实施了加害行为,且该同学后来又说不是自己做的这个事情。那可以直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吗?
答案显然是不能,4岁女童的同学本身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决定了她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仅因为其曾经承认过做出了加害行为,便直接认定其为侵权人,而要求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件中,4岁女童同学的父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托幼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还是仅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4岁女童在托幼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托幼机构一般是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件中,托幼机构未安装监控,也无老师管理,显然是没尽到管理职责,可能有些人会认为由托幼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即可,这就忽略了补充责任的真正含义。
补充责任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托幼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无法确定时,托幼机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件中,无证据确认侵权第三人,则应由托幼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托幼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也佐证了这一点。
孩子眼睛被毁,必将是影响一生的。学子是未来的希望,希望每一个在教育岗位的人都能真正地意识到自己的所肩负的责任,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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